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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那些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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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ying1982 发表于 2019-9-19 15: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九、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程俊诉崔焱、王国林股权转让案亦确认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的合同有效。

二十、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首先,因为名义股东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所以需要名义股东配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的风险,会增加诉讼风险。

其次,需要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二十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答:不是。股权转让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实现,也可以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定要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的协议也可以约定由补充协议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不过必须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加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以赠与方式转让股权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稳固。

二十二、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吗?

答:可以。虽然股权有瑕疵,但是该股东仍拥有股权,也就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二十三、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是否还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答:没有。仅是发起设立人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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