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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关重要规定介绍与评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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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小赵 发表于 2013-9-22 13: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润天小赵 于 2014-7-16 13:58 编辑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实施。此次修改商标法旨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法律制度的作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修改,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
  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国的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万件、817.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位居世界第一。近年来,我国开始意识到现行商标法中的有些内容已经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权授权案件审查时间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常常发生、商标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等。针对这些情况,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出了以下亮点:
明确商标案件审查审理期限
  1.缩短商标注册审查周期
  目前,一件商标从提交申请到初步审定公告,大概需要12个月至18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此次修改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通过立法,将9个月作为审查商标注册的法定时间,大大缩短了审查周期。
  2.明确驳回复审审查期限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目前,此类案件常常需要一年甚至两年以上的时间,通过立法明确审查时限,将提高驳回复审案件审查效率。
  但是,提交驳回复审的期限仍然没有改变,即自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驳回通知15日内提交复审。申请人尤其是外国申请人常常因为时间太短而不能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作出复审决定,甚至耽误了复审期限而丧失了复审机会。
  3.缩短异议案件审查时限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4.宣告商标无效的审查时限
  修改的商标法以立法的方式缩短并明确了行政程序的审查审理期限,旨在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简化行政程序,便利了申请人和当事人确权和授权的行政诉求。
简化商标确权授权案件程序
  1.增加“一标多类”申请方式
  修改的商标法增加了“一标多类”申请方式,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更多的申请方式,完善申请途径,同时降低商标申请人的注册成本,简化了商标申请程序,与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保持一致。
  2.增加商标审查意见书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这种做法有利于申请人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时沟通,修改商标申请内容,避免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使商标顺利通过审查。
  3.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修改的商标法将商标异议分为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异议两种类型。绝对条件的异议主体资格界定为任何人,异议理由限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合法性)、第十一条(显著性)、第十二条(功能性)规定;相对条件的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限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第十五条(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商标)、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第三十条(在先商标)、第三十一条(同时申请)、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规定。在现行的商标异议制度之下,没有对异议人主体资格进行限制,造成任何人都可以各种理由对他人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从而导致被异议商标不能及时获得商标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可以通过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程序进行申请;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如果异议裁定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那么异议人只能通过向商标评审员会提起商标无效;如果异议裁定成立,被异议人可以提出异议复审。
  修改后商标法完善了异议制度,有助于减少恶意异议的提交或者滥用异议程序的行为。
  4.增加了声音商标注册
  在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声音商标均有注册先例。例如:美国Intel公司的Intel inside处理器开机声音、美国米高梅公司的狮吼声音等。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此次修改商标法将声音列入可注册商标充分体现了商标识别性的基本职能,也充分接纳了其他国家的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实践,为商标权利人提供声音法律保护,同时保护了消费者认声购物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仍然需要时间做好相应的准备,建立配套的审查机制,从技术上解决声音商标的录制方式、声音商标音频格式及持续时间,以及声音商标的检索和储存机制等。
  5.商标续展可以提前一年提交申请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现行的做法是提前6个月可以提交续展申请,此法修改给与注册人更多的时间,提早办理续展,避免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忽视了续展申请,导致商标被注销。
(未完待续)
(注:本文由润天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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